直銷輿情:全宏娥安利纖體死亡案再追蹤-1:代理意見書
来源:
日期:2025-07-04 15:36:31;
点击:324
(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83號尊敬的審判員:廣東強邦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83號】
原告蔣華軍等六人的委托,指派陳衛星擔任其與黃燕芳、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參加訴訟,現就本案發表以下幾點意見,敬請法官采納:一、被告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安利公司)通過其直銷員黃燕芳,違法組織並安排全宏娥參加纖體(減肥)活動,被告違法通過纖體減肥活動將被告安利公司的保健產品組合後要求全宏娥隻服用被告安利公司的保健產品來替代人們日常生活的食品用於減肥,並且要求全宏娥超量服用安利產品,從而造成受害人全宏娥死亡。1、被告安利公司、 黃燕芳在沒有辦理纖體減肥的相關資質證書、不具備有資質的營養師的前提下,將其保健產品組合違法用於纖體(減肥)活動,違法要求全宏娥隻服用被告安利公司 的保健產品來完全替代人們的日常飲食食物。從被告安利公司提供的係列產品的包裝說明上看,其產品隻是用於保健功能,並沒有用於纖體(減肥)功能說明,也沒 有可以完全替代人們正常的飲食食物的說明。按照《食品衛生法》第21條: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 別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 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5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但是,被告安利公司提供的紐崔萊係列產品的包裝 上的說明並沒有用於纖體(減肥)功能上的說明,包裝上是有服用量的說明,但是被告安利公司、黃燕芳虛假宣傳,將安利公司的保健品組合用於纖體(減肥使 用),在纖體(減肥)過程中要求全宏娥隻食用被告安利公司生產的保健品來完全替代人們日常生活的食物,並要求其食用45天,明顯違反《食品衛生法》、《產 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2、在被告違法組織的纖體(減肥)活動中,兩個被告沒有取得纖體營業資質、且沒有對受害人全宏娥纖體活動履行安全警示、告知義務,也沒有對受害人全宏娥履行體檢義務,更沒有提供安全的纖體(減肥)的專業營養師的指導!在我方提供的錄音中,黃燕芳亦承認所謂的開營養講座的醫生亦隻是被告安利公司的直銷員,根本就沒有相關資質。黃燕芳更坦承自己給全宏娥“配藥”,一共配了四種!兩被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發生的方法。被告要求受害人全宏 娥45天內不吃食物、要求受害人過量服用被告安利公司的保健產品,以達瘦身效果,這種纖體方法,科學界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方法對人體不會造成損害的結 論,對於不同體質的人群是不能統一采取該種違反科學的方法來纖體(減肥)的。據相關科學研究證明,此種所謂蛋白減肥法極易引起心髒病、腎髒病等的發生,極 易造成纖體(減肥)者身體受損或者造成其死亡。受害者全宏娥的屍檢報告證明其胃內隻有水樣物質15ml,根本沒有食物,顯然是隻吃了紐崔萊係列片劑的保健 產品,而沒有吃過任何食物。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全寵娥符合在減肥過程中因患冠心病致急性循環功能障礙死亡。”明顯確定其死因是因為被告的違法纖體減肥行為,導致其冠心病突發死亡。被告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了全宏娥的死亡。3、兩被告在從事直銷活動中,對受害者全宏娥采取虛假宣傳、欺騙方法,通過非法組織纖體(減肥)方法誘騙受害者參加被告組織的纖體(減肥)活動,從而讓受害者大量購買被告的保健食品用於纖體(減肥),不顧商業道德非法斂財,兩被告行為明顯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二、本案被告黃燕芳為被告安利公司的直銷員,直銷過程中兩被告通過違法纖體(減肥)行為,其侵權行為致受害人全宏娥死亡的違法結果,被告安利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從被告安利公司的營業執照上看,被告安利公司屬於直銷企業,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2、被告安利公司利用所謂“經銷商”獨立承擔法 律責任的說辭,否認被告黃燕芳為其真銷員、否認其是纖體活動的組織策劃者。但是,從黃燕芳在派出所的筆錄、新華社記者對黃燕芳采訪錄音、證人王毅、遊運帆 證人證言等證據中可以看出被告安利公司的經銷商就是直銷員團隊的負責人,是直銷員做到一定層級後就可以成為經銷商。黃燕芳在我方提供的錄音中亦承認其個人 與安利公司的關係就是安利公司的直銷員。其申請工商登記的“個人工作室”是經銷商,這個工作室是很多直銷員一起做的。黃燕芳看似矛盾的說法,亦揭露了經銷 商就是直銷員團隊的負責人,經銷商就是直銷員的本質,換湯不換藥。本案被告安利公司利用經銷商名義規避《直銷管理條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是違法 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3、證人王毅、遊運帆的證人證言證明了被告安利公司的經銷商就是直銷員升級而來,經銷商與直銷員本質上沒有任何區別,被告安利公司為衝高所謂營銷業績、采用更為隱蔽的內部多層級提成違法傳銷,多年來組織類似的換湯不換藥的減肥活動,甚至將之前名為“斷食減肥”的名稱改為“纖體減肥”,以蠱惑消費者,從而達到大量銷售被告安利公司保健產品的目的。三、被告的行為已涉嫌違法組織領導傳銷罪,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理應賠償全部損失。被告的行為已經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其犯罪是一種很嚴厲的過錯。退一步講,即使受害人全宏娥在本案中有過錯,那與被告的犯罪過錯相比,全宏娥的過錯亦是非常小的。在法院多年的審判實踐中,對因犯罪行為侵權引發的民事賠償,一般都判決全額賠償。綜上所述,被告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黃燕芳違法將保健產品組合後用於受害者全宏娥進行減肥使用,在減肥過程中根本沒有履行安全警示、告知或是對受害人全寵娥進行體檢義務,並且違法要求全宏娥超量服用被告安利的產品,導致受害人全宏娥死亡, 兩被告通過纖體(減肥)行為的違法行為,在纖體(減肥)過程中也沒有履行告知(或對受害人全宏娥進行體檢)義務,被告的兩個侵權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受害人 全宏娥的死亡,受害人全宏娥的死亡與被告的侵權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兩被告應連帶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敬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 求。被告安利公司借著直銷名義、內部采用多層級提成 方法(見遊運帆證人證言)---實質上是傳銷方法來促銷產品,其直銷員為了多拿提成的刺激下,利用廣大婦女愛美的心理,非法將其隻具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 組合後用於中國婦女進行纖體減肥活動這種違法犯罪手段,從而達到被告安利公司巨額的銷售額,被告安利公司借直銷名義實質上用傳銷手段、違法組織纖體活動將 其保健食品用於減肥,從中國婦女身上吸取了巨額的黑色利潤,從而建立起安利公司這個黑色帝國,但是,被告安利公司給中國婦女帶來的是災難,全宏娥隻是其中 的犧牲者之一,因此,請求法院向中國工商、公安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工商、公安部門查處並打擊被告安利公司違法傳銷、將保健食品完全替代人們日常食品 用於減肥的所謂“纖體活動”這種違法犯罪行為。⠀
此致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原⠀⠀告:蔣華軍、全林、肖定鳳、蔣結弟、蔣瓊、蔣寧
代理律師:
2014年8月20日